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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5-06-03

  学生的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承载的是家庭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乡村小学的撤并导致学生集中至乡镇中心校就读★◆◆◆■■,学生为上学方便选择乘坐拼租三轮车、面包车等“黑校车”上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系惩治“黑校车”典型案例,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将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运输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惩“黑校车◆★■★◆★”运营者,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让其切身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与权威,形成震慑效应,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出行交通安全。

  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起点★■■★★◆,对其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关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护胎儿利益的基本精神,认定法条中■■◆★◆“等★■◆★■”字的理解原则上也应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支持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益。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完善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链条。

  张某某与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离婚,婚生女江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江某甲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约定放弃江某甲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因欲对江某甲进行探望★★,张某某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杨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将一辆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运送当地在校学生。2024年4月19日,杨某某驾驶该车有偿运送学生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员7人,实际搭载14人,其中13人为某小学学生,超过额定乘员7人且超员比例达100%,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经法院主持调解,刺青工作室经营者李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一个月内于国家级媒体就该行为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庭对李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到庭参与调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对李某某进行了从业规范教育★◆。随后,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公开致歉信◆◆★◆■◆,并表示今后将规范经营方式、严把服务对象关★◆◆,依法依规经营文身业务。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准确判定“由谁担任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除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衡量★■■◆★★,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审理法院在依法查明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掌握洪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真实动因、陈某甲难以直接抚养陈某乙的现实困难,以及陈某乙的生活现状◆◆★■■、心理需求、与父母的感情等事实基础上,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予以“尊重而不盲从◆◆”的审慎态度。为使陈某乙与陈某甲之间的亲情纽带能更好维系,法院还协同家庭教育指导师多次对陈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向陈某甲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及《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切实加强对陈某乙的亲子陪伴,关注陈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陈某甲认真反思了自身行为,当场签下《关爱未成年子女承诺书》◆■■◆■,洪某某、陈某乙的心结和顾虑也得以疏解。判后回访了解到,洪某某对陈某乙一如既往疼爱,陈某甲对陈某乙的探视、关心也增多。本案坚持法、理、情兼顾■★■★★,既解“法结■◆◆◆◆★”更解“心结”★★■■,使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系不同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

  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应“尊重而不盲从”——洪某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某人民检察院诉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和谢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在阶梯处跑跳玩耍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方某某和谢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某小学日常已经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教育◆★★■◆,反复强调学生守则■★★■◆■,本案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治疗。结合某小学提供的值班制度、巡岗巡课记录表◆★、安全教育记录表等材料及监控视频★◆★★◆,法院认定某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未出生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伍某某与林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经营者调解确认经营者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充分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保护的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置于首位。此外,人民法院与各部门协同保护■★★,依法公正审理多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侵权案件★◆,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文身机构违规经营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构筑了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协同机制。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因盗窃停放在路边小轿车内的现金6000元■◆★◆★★,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该钱款,被害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张某某不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专门学校出具关于张某某在校表现的说明,反馈张某某自入学以来,认真学习,积极改变,向好发展。

  抚养费给付义务与探望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旨在保障子女物质生活需求,后者侧重维系亲子情感纽带,前者是金钱义务,并非是后者人身权利行使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因此,以免除抚养费为筹码剥夺对方探望权的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整、和谐的亲情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养成的重要基础,割裂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联系,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保障探望权的有效落实,有力纠正了“金钱捆绑亲情■■”的错误认知,引导离异父母明晰抚养责任中物质供养与情感陪伴的深层逻辑,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筑牢家庭保护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的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学校是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事发后是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依法认定学校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设施场所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课间活动时◆◆◆★★■,在教室门口的阶梯处玩耍■◆◆■■◆,谢某某被绊倒压在方某某身上,造成方某某门牙损伤。方某某受伤后,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3610.56元。后方某某诉请谢某某等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伍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伍某某受伤。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财保公司是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伍某某之妻已怀孕。婚生子出生后,伍某某诉请林某、某财保公司赔偿包括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洪某某与陈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洪某某抚养◆◆★■,陈某甲负担相应抚养费。调解离婚后,陈某甲对陈某乙少有探望◆★■,陈某乙因缺乏父爱,闷闷不乐。后洪某某提交陈某乙书写的希望跟随陈某甲生活的意愿书◆◆,以陈某乙强烈要求随陈某甲生活及其无法全方位照顾陈某乙为由◆■★★,请求判决变更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方某某系从犯◆■★,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审前社会调查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视刑事责任年龄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从而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一旦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不会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停止犯罪■★■◆◆★。社区矫正管理局通常认为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大,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若直接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羁押又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本案中,法院联合其他部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社区矫正,将张某某送至专门学校◆◆■◆■■,通过教育感化,积极改变■★,向好发展,可有效防止其再度成为不稳定因素★■,最终对张某某判处缓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将涉罪未成年人交由专门学校继续教育并接受社区矫正,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最大程度保障罪错未成年人权益。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17周岁)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使用两部手机为他人提供拨打诈骗电话及连接通线元。案发后,方某某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李某某系某刺青工作室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提供文身服务时未核实文身人员年龄,先后为1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诉前公告,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并告知行政机关,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调解★◆■■,张某某与达成协议,享有每月一次探望江某甲的权利◆★◆■★,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并明确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江某甲正常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协议签订后,行使探望权◆★■★,张某某提供了便利★◆■◆★■。此后◆◆,审理法院通过回访持续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本案系未成年人受利诱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易受他人引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触犯法律,将耽误学业,影响终身。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谨防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相关部门等也要提高警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督◆◆★■■★、引导◆■,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严防涉“两卡”犯罪,切莫让未成年人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某在事故时即对其子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虽然该法条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但法条“等”字亦可涵盖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伍某某作为父亲,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伍某某七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影响了其子受抚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由此给其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对伍某某关于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重新入校后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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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洪某某离婚后,陈某乙一直跟随洪某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洪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尊重陈某乙的意愿,并非其不愿抚养陈某乙。陈某乙虽已满八周岁,但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且较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判决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